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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日前,河北省审计厅发布《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该省公车租赁管理不到位,一些单位存在超标准租赁、未经批准长期租赁公务用车,或以长期租车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公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各地区各部门公车管理使用日益规范严格,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车轮上的腐败”问题尚未彻底根除,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公务租车问题需引起重视。
从使用数量、车辆标准和时限上看,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问题最为突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前不久联合荔浦市纪委监委到荔浦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明察暗访,发现该局长期违规租赁2辆汽车作为公路建设养护部门用车。无独有偶,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政府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单次租赁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使用超过30天就有8次,涉及车辆76辆(次),且大部分为重复租赁,租金高达135.8万余元。
从管理使用上看,车辆“找谁租”潜藏腐败隐患。去年下半年,甘肃省纪委监委在对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公务租车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部分党政机关向非定点服务企业、个人租用车辆,或租用本人、特定关系人车辆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与公车改革的初衷和精神背道而驰,其中还伴生不少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行为,既影响公务用车改革成效,又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工作人员李奇说。
风险隐患也存在于租赁车辆的监管环节。由于租赁车辆缺少“公务用车”字样,未能参照公车管理要求装配GPS定位、行车记录仪等监管设备,就为顺道办私事、绕道改道等提供了“便利”。去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两名工作人员因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驾驶租赁的基层治理用车办私事受到严肃处理。
从费用支出上看,一些套取挪用租车费用的问题值得警惕。如虚假租赁、以租返现问题。桂林市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事业单位县土肥站、植保站分别于2018年8月和2020年7月购置公车。为规避监督,他们与租车公司签订虚假车辆租赁协议,并违规套取租车费用于所购公务车辆的维护及日常开支。又如签订虚假租车协议套取费用、以加油票据报销租车费用等行为。“当前,各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支出情况较多,而租用社会车辆没有刚性约束流程和定价机制,租车的随意性较大,为利用违规租车谋取私利留下空间。”浙江省安吉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邹林烽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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